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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期间公司不发工资怎么维权

工伤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未发放工资,员工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内应得的工资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遭受工伤事故伤害的员工就医接受治疗至病情稳定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治愈证明之日止,被视为“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在此期间,其原有的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然而,若已超出上述停工留薪期限且不再持续接受治疗的情况下,单位有权停止发放该阶段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最新修订: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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