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
劳动者享有拒绝超时劳动的权利。
除非陷入特定状况或应对突发事件,否则公司不能未经授权强制员工进行任何额外的工作量,劳动者在此种情况下拒绝
加班是合法的,且无需承担任何
处罚。
然而,用人单位如果希望将员工划分为加班范畴,则务必要遵循相关规定,与被雇佣者进行有效的协商。
对于劳动者保留的异议,公司无权采用
强制措施进行改变。
若幡然悔悟决定恢复正常工作模式,那么至少我们应该确保岗位关系的公正性,尊重彼此同意的
劳动合同签署条款。
而就
保证劳动者权益方面,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压力,经过
同工会及劳动者的深入磋商之后,有权合理设置每日工作时间的延长限制,但需注意每天不可超过一小时;
如果因为意外情况或者其他因素不得不超出每日正常工作时间,那么必须保证是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极力缩短加班时间,同时每个月不得跨越三十六个工作小时的极限。
此外,对于已经超时的员工劳动,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按照标准支付相应的
加班费用。
然而,当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对于员工的加班安排可不受法律规定的限制:
首先是遭遇自然灾害、事故或某种其他未知原因,对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健康和财产构成了直接威胁,必须采取紧急应对措施;
其次,如果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或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对生产进程以及公众的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必须尽快进行维修或修复;
最后,如果法律、行政
法规对上述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亦可视为暂时突破
加班规定的豁免条件。《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
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