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物业费用以及违约金的标的物种类和品质并无本质差异,然而,由于开发商需要支付因逾期交付房屋所产生的违约金,这与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物业费用属于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涉及到不同的法律关系当事人,故此,尽管两项费用在性质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却无法实现互相抵销。
为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采取债务转移的方式来进行妥善处理。《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
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