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廉租住房的承租户并未获得该房舍的所有权,江苏省的廉租住房,是不能够用于出租的。
依据我国《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中的第六条款,以下情况下的房屋将被视为无法出租:
首先,这包括那些确定为非法建筑;
其次,违反工程建设安全和防灾害等强制性标准的;
再次,包含在房屋用途变更的范畴中;
而最后,也包括了法令、规章等明确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所有情况。
此外,该条款的第十五条第一款还明文规定,租赁房屋的当事人在进行租赁登记备案时,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首要的是租赁合同;
接着是各方的身份证明文件;
然后是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明或合法权利证明;
最后,如果在直辖市、城市及县级人民政府管辖下的,需提供由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