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动产交易中,房屋买卖之行为并无法抵御抵押权的存在。
尽管在房地产上设置抵押之后仍可进行买卖事宜,然而此时所获得的购房款项必须首先满足对抵押债权的全额清偿要求。
在所有债务偿清后,抵押权方才会予以消灭,此时买受人方可依法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因此,我们必须明确认识到,房屋买卖行为无法逾越或对抗已经设立的抵押权。《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