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问中的“我国是否存在‘土地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这一罪名”,请允许我向您明确说明:
在我国的确并无此类特殊罪名。
然而,如果有人对土地进行不合法的倒卖行为,那么他们所涉及的便是更为严重的罪行——即“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此类犯罪的判定标准设定如下:
只要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我们都会对此立案展开深入调查。
具体来说,这包含了六个方面:
首先,如果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超过五亩,那么我们会对此进行立案调查;
其次,若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之外的耕地超过十亩也被视为罪状;
接下来,如果非法转让、倒卖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二十亩;
或者,其涉案金额已达到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那么同样需要立案调查;
此外,如果该人曾经因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到两次或更多的行政处罚,但是仍然再次从事非法的转让、倒卖行为,亦属于犯法;
最后一条,如果该人利用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我们同样需要对此进行立案调查。《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