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对于拆迁存在疑议,当事人有权通过以下途径保障自身权益:
首先,可以申请省、市级地方人民政府出面进行调解;
其次,可以寻求批准征收该片土地的政府机关作出裁决;
再者,如有必要也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土地所有权以及使用权所引发的争议,应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协商作为争议双方对自身权利处置的一种方式,充分体现了私法自治原则,因此,协商过程必须建立在自愿、平等且真实的基础之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