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资未变更这事儿嘛,其实就是下面几种情况啦:
1、已经把土地交给公司去用了,但是还没有去办这个土地权属变更的手续呢,然后法院也发话督促了要赶紧处理好,可是在规定的整改期限里还是没动静的情况;
2、还有就是那个土地既没有交给公司去用,也没有去办理这个土地权属变更的手续哦;
3、接下来这个就更有趣了,虽然已经办理了土地权属变更的手续,但是却没有把它交给公司去用;
4、最后一种情况是,土地已经交给公司去用了,但是还没有去办理这个土地权属变更的手续,结果在打官司的时候又没有去办理过户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