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补偿方式简便快捷,然而面临贬值风险。
其优势在于便捷易行,能一次性解决问题,且能自主规划未来用途。
因此,对已有适宜居所的被拆迁者而言,选择现金可能更为便利。
既可缓解贷款负担,亦可进行适当的投资,以备长远之需。
当然,现金补偿也存在一定弊端,如货币贬值及资金使用不当等问题。
当前房价和物价上涨迅速,若被拆迁者拿到款项后再寻觅新房,可能难以购买同等面积的房产。
产权置换则主要解决居住需求,但后期可能产生诸多纠纷。
房产具有较大增值潜力,特别是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对于选择房产的被拆迁者而言,实属一种投资。
若所在城市等级较高,将房产视为投资,自住或日后出租皆有利可图。
然而,选择房产也存在一些挑战。
例如,部分地区采取先拆后建政策,导致安置房交付延迟;
同时,安置房产权与质量无法保障,许多被拆迁者对此了解不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