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经授权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惩戒措施具体如下:
应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级别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恢复被改变用途的林地原本状态,同时须向当事人征收每平方米林地10元至30元不等数额的罚金作为处罚;
对于非法占用林地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会受到依法行政处分,若情节严重,则可能会构成犯罪行为,届时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