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及之子的房产所有权问题,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法规规定,待签署后生效的房产登记文件中明确注明了儿子作为房屋所有者的身份和权益范围,这意味着该处房产将归儿子单独所有,而非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在结婚之后,其中一方父母愿意资助并购买不动产作为礼物送给子女们,那么该购房行为将会被视为明确对自己子女一方进行的单方面赠与行为。
因此,此种情况下所购得的动产应当被视为夫妻某一方的个人财产。
当双方父母同时参与出资购买不动产时,且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任何一方子女名下时,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定该所有权是按照全体父母各自的出资额占比来按份分配,或者依据当事人之前做出的特殊约定去执行。
对于婚后由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若不动产所有权已登记于儿媳或女婿一方子女名下,那么这种情况应被视为该名子女一方单独的个人财产。
不过,若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字之下,那么这就意味着这项不动产应该被视为父母双方依照其出资比例共同按份拥有的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国家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实际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唯一合法凭证。
不动产权属证书中的各项内容都应当跟不动产登记簿的记录保持一致,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真正存在错误,否则均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作为相关事实的参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