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朋友们,我非常愿意为您详细讲解关于
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买卖的相关事宜。
首先请允许我明确指出,农村宅基地本身是不被允许随意进行买卖交易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其地上的建筑设施却是可以合法买卖的。
在隐含着农村房产买卖的
合同效力方面,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为三个层次来探讨:
第一种情形就是当本村的村民购买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之上的房屋时,这样的合同是被法律所认可且生效的;
而如果是农村之外的城镇居民,他们购买同样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之上的房屋时,这种合同的有效性将受到质疑;
最后,对于非本村的公民而言,他们试图购买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这样的合同有效性则会被严格禁止。
因此,在正式实施农村房产买卖行为之前,务必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购买方应是同属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其次,购买人必须出示他本人没有其他任何房产的证明书;
再者,该房地产的转让必须是在法律允许及经过正规部门审批合格后建造完成的,且其必须完全符合当地政府对同类建筑的各项规定指标要求;
最后,无论是本村还是非本村的朋友们想要实现这一交易,都必须提前向村里提出申请,并经过集体经济组织的认真审查和批准之后方可执行。
希望这些信息能帮助到您更好地理解农村房产买卖的相关事宜!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