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了房屋购买合约之后,究竟是否能够获得退款权利,这取决于实际状况。
具体来说,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首先,如您选择的是全额付款方式购买房产并决定退回该房产,那么只有在遇到如下几种特殊情况时才有可能实现退款:
譬如该房产由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而无法顺利交付出售;
或者在交接完成后,经过严格检验发现其主体结构质量仍存在严重缺陷,乃至对您的日常生活产生了不良影响;
再或者在合约签署完成之后,开发商做出未经您同意的二次销售或非法抵押等违法行为时。
在此种情形下,作为消费者的您拥有权利提出退款申请。
换句话说,只要能够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卖方违反了合同法所规定的解除合同义务,便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解除购房合约,并且免于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然而,倘若您仅仅是出于个人主观意愿而非上述原因拒绝接受购买房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要争取到退款权恐怕会相当困难。
毕竟,一旦签署了正式的房屋购买协议,除非存在合理、合法的理由,否则退房将构成违约行为,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