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高空抛物取证,可以通过调取周围的监控录像、也可以通过其他
证人证言来确认
侵权人,如果通过一系列的调查方法都没办法确认侵权人的话没关系,高空抛物适用无过错原则,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
侵权责任。
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
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
罪名,准确裁
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
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
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
缓刑:
(1)多次实施的;
(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3)受过
刑事处罚或者
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5)其他
情节严重的情形。
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
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
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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