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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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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有关农村小院租赁的事情?

ask****184 北京 二手房纠纷咨询 2025.12.27 14:39:54 479人阅读

您好,咨询有关农村小院租赁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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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1180140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北京- 咨询解答:135272条

您好,可以和您电话沟通一下案件情况

2025-12-27 15:46: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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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55555523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487564条

农村小院租赁得确保出租人有合法出租权。签合同时,要明确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注意,城里人到农村租小院不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要是有损坏物品、提前解约等情况,也得在合同里写清楚处理办法。有纠纷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走法律途径解决。

2025-12-27 14:40:39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六十条:“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它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此可见,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如果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则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不能在集体土地市场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也不能以出让、转让或出租形式获得。对于集体土地企业使用权的对外出租,法律是有限制条件的,即仅应限于出租与集体经济组织开办的或以入股、联营形式与他人共同举办的乡镇企业。至于承租人范围,法律没有明确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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