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中,如果雇工受到伤害,雇主存在过错是需要承担
赔偿责任的。雇佣关系
伤残赔偿标准有以下几种:
1、一般项目:
(1)、
医疗费用:以医院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
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
证据确定。
医疗费的数额按照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
误工费: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
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住宿费: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
(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
伤残情况参照
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2、致残的在前述基础上增加以下项目:
(1)、被
扶养人生活费;
(2)、残疾辅助器具费;
(3)、
伤残赔偿金;
(4)、
精神损害赔偿金;
(5)、康复费;
(6)、后续治疗费。
3、因伤死亡的在前述基础上增加以下项目:
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损失。
4.《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
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
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
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
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