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间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方要对提供劳务方因劳务致他人损害担责,若提供劳务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接受劳务方可追偿。所以接受劳务方选任人员时要谨慎,对劳务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二)单位或组织里,用人单位对劳务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致他人损害担责,之后可按内部规定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人员追偿。用人单位应完善内部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划分。
(三)赔偿范围涵盖治疗康复费用、误工损失等,造成残疾或死亡还有额外赔偿。赔偿时要保留好相关费用凭证,按法定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