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取得有继受取得和原始取得两种方式。原始取得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依法建造房屋;依法没收房屋;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合法添附的房屋。继受取得是指根据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转移之房屋所有权,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其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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