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九级伤残可主张9个月工资的补助。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金额需查询所在省级政府出台的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不同地区标准不同,部分省份会结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确定。
(三)医疗费需保留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及相关病历材料,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受伤前原工资福利待遇计算,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五)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标准计算,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数一般为1人,护理期限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
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