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广告在原则上是一种
要约邀请,一般情况下不能将未订立合同中的宣传广告内容作为合同内容看待,这种情况不承担责任。但当广告包含
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此时开发商承担广告不实的
违约责任。
2.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