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后,在五日内留意仲裁委员会的通知。若收到受理通知,需按通知要求准备证据材料、按时参与仲裁庭审等后续流程;若收到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应仔细查看说明的理由,判断是否存在异议。
(二)如果超过五日未收到仲裁委员会的任何决定通知,申请人可以直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仲裁申请被受理后,仲裁庭一般会在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若案情复杂需要延期,仲裁庭会书面通知当事人,且延期时间不超过十五日,申请人需配合仲裁庭的调查工作并等待结果。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1.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