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九级伤残的,除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之外,享有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
2、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按所在省、或直辖市、自治区规定。
所在单位没有参保的,均由所在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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