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简胜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回复:您好!针对您公司因经营困难而计划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特别是涉及到一名哺乳期(三期)女员工的情况,以下是一些基本的法律建议: 首先,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规定,对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员工,企业不能单方面随意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存在法定情形,如: 女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女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女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女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 女员工因法定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女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您公司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且确因经营困难需要与员工(包括三期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应当: 与员工进行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对于三期女员工,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合理的补偿方案,包括经济补偿金、未休假的补偿等。 若协商不成,您可以考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但在此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对三期女员工的保护。根据规定,对于三期女员工,应当优先留用;若被裁减,应当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一般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对于三期女员工,由于存在特殊的保护规定,因此补偿金可能会略高于一般员工。具体数额可以根据双方协商或劳动仲裁机构/法院的裁决来确定。 请注意,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的意见,以确保合法合规地处理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