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亮律师 回复:这种情况通常不能直接追加受让方或公司为被执行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单纯股权转让不属于法定追加情形,除非有证据证明转让是恶意逃避债务(比如无偿转让或明显不合理低价),且受让方知情。建议你们先收集转让协议、公司内部记录等证据,分析是否存在《民法典》第538条、539条规定的可撤销行为,如果有,可另案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撤销转让后再申请执行。至于公司,除非能证明其与被执行人存在财产混同或未履行出资义务等,否则无法追加。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