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自一个偏僻贫穷的小山村,1998.5月到成都一事业单位打工。到2005.2月单位才为我们签定了合同并只办交了基本养老保险,1998.5-2005.2月未与我们履行任何劳动手续,2006.10月我回乡就业,向单位写了一份《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报告》,单位也同意了。但是他们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未给我任何补偿,以前的同事走的时候都有经济补偿的,我1998.5-2005.2月7年青春不是没任何劳动保障了。找他们也不理会。请问我的情况,怎样才能维护我自身的权益,通过哪种方式得到我应该得到的补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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