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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但没约定工资福利,工作期限,只是约定违约金3000,之后

ask****874 广东-湛江 劳动争议咨询 2018.04.26 16:14:29 1771人阅读

我与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但没约定工资福利,工作期限,只是约定违约金3000,之后拿到报到证去公司报到后签了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一年,试用期1个月,而在试用10天后提出辞职,要赔偿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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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条款根据2008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我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约定违约金。这两种情形是:劳动合同法第22条:这一条的意思是,单位出钱送劳动者到专门的培训机构学习

2018-05-15 07:02: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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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只有两种。一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及相应违约金二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及相应违约金。除了这两种情形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故本案中的承诺书中关于“户口进京”违约金的约定,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但是,进京指标属于社会稀缺资源,雷同学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明知并应知晓签署承诺书的行为后果,其辞职行为确实给公司在引进人才等方面造成一定的损失。考虑到其未满服务期就申请离职,也考虑到公司需要招聘同岗位人员所需支出等情形,法院支持了单位要求离职员工赔偿损失的请求,赔偿数额酌情予以判定。因此,通过此案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拿到户口的劳动者可以一走了之,对单位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020-12-16 23:22: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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