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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解除合同应承担什么样义务

朱* 安徽-蚌埠 劳动合同咨询 2026.02.08 03:10:39 363人阅读

单位未解除合同应承担什么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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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需严格按约定和法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杜绝克扣和无故拖欠。
(二)按国家规定与合同约定,为劳动者打造适宜工作环境,提供必要劳动保护措施,保障工作安全健康。
(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
(四)遵守合同里提供职业培训、保障休息休假等其他约定。
(五)若单位不履行义务,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26-02-08 08:0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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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解除合同需承担以下义务:
一是支付劳动报酬,要按约定和法律规定及时足额发工资,不能克扣或拖欠。
二是提供劳动条件,按规定和约定提供合适工作环境与必要保护措施,保障劳动安全健康。
三是缴纳社保,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等各项保险费。
四是遵守其他约定,像提供培训、保障休假等。单位若不履行,劳动者可仲裁或诉讼维权。

2026-02-08 06:57: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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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单位未解除合同需承担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缴纳社保及遵守合同约定其他义务,否则劳动者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维权。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在合同未解除期间需承担多项法定义务。支付劳动报酬是基本义务,工资应按约定和法律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克扣或拖欠属违法行为。提供劳动条件方面,单位要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劳动者打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社保缴纳是单位的强制性义务,涵盖养老、医疗等多项保险。此外,单位还需遵守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如提供培训、保障休假等。若单位不履行这些义务,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您在劳动权益方面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2-08 05:01: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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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解除合同需承担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缴纳社保及遵守合同其他约定等多项义务。支付劳动报酬时,需按合同与法律规定及时足额发放,不能克扣或无故拖欠。提供劳动条件方面,要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营造适宜工作环境并提供必要劳动保护,确保劳动者工作安全健康。社保缴纳义务要求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同时,单位还需遵守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如提供职业培训、保障休息休假等。
若单位不履行这些义务,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建议单位严格履行义务,避免法律风险;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8 03:46: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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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支付劳动报酬是单位的基本义务,需依照合同和法律,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这是对劳动者劳动价值的尊重和保障。
(2)提供劳动条件方面,单位要依据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打造适宜工作环境并提供必要保护措施,确保劳动者工作安全与健康。
(3)社保缴纳义务不可忽视,单位需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为劳动者的生活提供基本保障。
(4)单位还需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像提供职业培训、保障休息休假等,这有助于提升劳动者素质和保障其合法权益。若单位不履行,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维权。

提醒:劳动者遇到单位不履行义务情况,要及时收集证据,依法维权;单位应主动履行义务,避免法律风险。

2026-02-08 03:34:41 回复

解答如下,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要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共同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该担保的债务是用于家庭生活,且配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的担保行为,并且认可此种担保行为,否则不发生连带清偿责任。案情简介2010年7月8日,何某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向分宜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申请了小额贷款,由何某就该贷款提供担保,并由黄某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在分宜邮政储蓄银行贷款50000元,贷款期限为1年。2011年7月7日贷款到期后,分宜邮政储蓄银行在分宜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的账户上划扣了人民币50000元,用于代偿何某的借款。分宜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多次向何某和黄某催讨,至今尚有8000元未还,遂向分宜,要求判令何某和黄某及黄某之妻夏某立即归还代偿款8000元及利息1016元。办案思路及心得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要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共同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可以大致分为如下几类: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子所负债务或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如为抚养子女上学所负的债务。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或为支付一方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4、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活动产生费用所负的债务。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生活活动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或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于家庭共享的情形。6、夫妻约定为共同债务即夫妻协商共同负担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时所负的债务。以下几种情形是个人债务: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2、夫妻一方未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经营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的一方单独承担。5、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等所负债务或者因夫妻一方实施了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总之,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主要考虑两个标准: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即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视为共同债务。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视为共同债务。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反之,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裁判结果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除非分宜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能够举证证明,该担保的债务是用于家庭生活,且黄某的妻子夏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黄王某的担保行为,并且认可此种担保行为,否则不发生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在分宜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当然不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黄某的担保行为应认定为个人行为,遂判决黄某的配偶夏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主合同无效不能免除担保人的担保义务的条款是否有效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律图网:主合同无效不能免除担保人的担保义务的条款是否有效律师解答: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相关法律知识: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履行,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四是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不从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或者抵押权。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二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主合同无效不能免除担保人的担保义务的条款是否有效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律图网:主合同无效不能免除担保人的担保义务的条款是否有效律师解答: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相关法律知识: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履行,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四是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不从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或者抵押权。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二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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