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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60岁终止合同有钱赔吗

马** 重庆-大渡口区 劳动合同咨询 2025.12.23 23:11:30 471人阅读

员工60岁终止合同有钱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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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员工6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若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时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若无法享受且不符合其他无需补偿情形,员工可能获经济补偿,需结合实际判断。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通常男性60岁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若此时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单位终止合同符合规定,不用赔偿。然而,若员工到了60岁却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劳动合同的终止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无需补偿情形,那么员工就可能有权获得经济补偿。不过,最终是否能获得补偿要依据具体实际情况来判定。如果您在类似情况中遇到法律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2-24 06:09: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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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达到60岁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是否有经济补偿需分情况而定。通常情况下,若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依据法律,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男性60岁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可享受该待遇,单位终止合同无需赔偿。

然而,若员工到60岁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且劳动合同的终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无需补偿情形,员工则可能有权获得经济补偿,具体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为避免此类纠纷,建议用人单位在员工临近退休时,提前核实其是否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若不能享受,应与员工友好协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处理,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2025-12-24 04:57: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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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员工达到60岁法定退休年龄,当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依据法律,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常见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2)然而,若员工虽到60岁,却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劳动合同的终止又不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无需补偿的情况,员工就有可能获得经济补偿。不过这种情况要结合实际详细分析,比如工作年限、合同约定等因素都会产生影响。

提醒:
员工遇到此类情况需仔细核查自身是否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24 03:18: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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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员工6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员工应配合办理退休相关手续。
(二)若员工60岁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合同终止不符合法定无需补偿情形,员工可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工作年限、工资水平等相关证据,与单位协商经济补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若员工到60岁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合同终止不符合法定无需补偿情形,可能适用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获得补偿。

2025-12-24 02:19: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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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到60岁法定退休年龄,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单位通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一般男性60岁达退休年龄,符合此情况单位终止合同不用赔偿。

2.若员工60岁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合同终止不符合其他无需补偿情形,员工可能获经济补偿,具体要结合实际判断。

2025-12-24 00:41:48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60岁劳动合同终止,要给经济赔偿吗最新问题解答如下,劳动合同自动终止是没有补偿的。如果是用人单位主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者离职的,单位应当视情况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者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需要补偿的情形,员工都可以要求给予补偿,否则可以去劳动局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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