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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后还要去公司签离职书吗

乔* 重庆-巴南区 劳动仲裁咨询 2025.11.22 03:11:30 489人阅读

劳动仲裁后还要去公司签离职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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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动仲裁后是否签离职书要依据仲裁结果和具体情况确定,签时需注意内容。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若仲裁结果支持解除劳动关系,且未明确离职程序需签离职书,劳动者有不签的选择权。若用人单位以签离职书作为支付补偿或办理离职手续的前提,劳动者可先与单位协商,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若仲裁未支持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无需签离职书。此外,签离职书时要仔细审查内容,防止出现不利于自己的表述,避免自身权益受损。如果遇到劳动仲裁后离职书相关的复杂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有效的解决方案。

2025-11-22 07:5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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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仲裁后是否签离职书取决于仲裁结果和具体情形。若仲裁支持解除劳动关系且未规定要签离职书,劳动者可选择不签。
2.若用人单位将签离职书作为支付补偿或办理离职手续的条件,劳动者可先与单位协商。协商无果的话,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能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3.若仲裁未支持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无需签离职书。
4.无论何种情况,劳动者签离职书时都要留意内容,防止出现对自身不利的表述,避免权益受损。

2025-11-22 07:42: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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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劳动仲裁后是否签离职书取决于仲裁结果和实际情形。当仲裁支持解除劳动关系,且未规定必须签离职书才能离职时,劳动者有不签的权利。
(2)要是用人单位把签离职书作为支付补偿或办理离职手续的必要条件,劳动者可先和单位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能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3)若仲裁未支持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此时无需签离职书。
(4)无论何种情况,劳动者在签离职书时,都要仔细审查内容,防止出现对自己不利的表述。

提醒:签离职书前一定要谨慎查看内容,若对仲裁结果执行或离职书内容有疑问,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22 06:5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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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仲裁支持解除劳动关系且未明确要签离职书,可不签离职书。
(二)若单位以签离职书为支付补偿或办离职手续前提,先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三)若仲裁未支持解除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签离职书。
(四)签离职书时,仔细查看内容,防止出现不利表述,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2025-11-22 04:58: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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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仲裁后是否签离职书,取决于仲裁结果和实际情况。若仲裁支持解除劳动关系且未要求签离职书,劳动者可拒签。
2.若单位以签离职书作为支付补偿或办手续的条件,劳动者可先协商,协商无果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强制执行。
3.若仲裁未支持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继续履行合同,无需签离职书。
4.签离职书时要留意内容,防止自身权益受损。

2025-11-22 04:33:59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对仲裁裁决书不服怎么救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7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故此,裁决书已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可以申请执行。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书不服应该怎么办呢?只有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解决。(1)、申请撤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仲裁法》第60条规定:人民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仲裁法》第61条规定:人民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2)、申请不予执行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3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注: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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