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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开除企业年金可以领出吗

刘* 广东-湛江 工资福利咨询 2025.07.30 11:19:13 369人阅读

员工被开除企业年金可以领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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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年金是企业和职工在基本养老保险之外,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制度。被开除的员工,一般不能马上领企业年金。
2.按规定,职工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从年金账户按月、分次或一次性领取。
3.被开除不在可领取的法定情形内,但个人账户里个人缴费及投资收益仍归员工。新单位有年金制度,这部分可转;没有则由原机构管理。

2025-07-30 14:21: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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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被开除通常不能即时领取企业年金。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工需在达到退休年龄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才可从个人账户按月、分次或一次性领取。被开除并不在可领取的法定情形范围内。
2.不过,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归员工所有。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这部分资金可以随员工转移至新单位。
3.若新单位未建立相关年金,这部分资金则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建议员工被开除后,及时了解新单位年金情况,若有则尽快办理转移手续;若没有,定期关注原管理机构对个人账户的管理情况。

2025-07-30 13:13: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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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企业年金是企业和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正常情况下,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从个人账户按月、分次或一次性领取。
(2)员工被开除并不在可领取企业年金的法定情形范围内。不过,个人账户里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员工依然拥有所有权。
(3)若员工找到的新就业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其个人缴费及投资收益部分能进行转移;若新单位没有相关制度,这部分则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提醒:
员工被开除后处理企业年金问题时,要关注转移手续的办理,不同情况对应处理方式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7-30 12:55: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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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员工被开除,通常不能即时领出企业年金,但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归员工,可根据新单位情况处理。
法律解析:
企业年金是企业和职工在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表明,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才可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选择按月、分次或一次性领取。员工被开除并不在可领取企业年金的法定情形范围内。不过,个人账户里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属于员工。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这部分可转移过去;若新单位没有相关制度,就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如果在企业年金相关权益方面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7-30 12:55: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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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被开除后,若想处理企业年金,先确认新就业单位情况。若新单位有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可办理转移手续,将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转至新单位。
(二)若新单位没有相关年金,这部分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员工需关注后续政策变化和自身情况,待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再申领。

法律依据:
《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2025-07-30 12:09:39 回复

可以以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及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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