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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活没干完人要走不结账怎么办

青* 安徽-安庆 工资福利咨询 2025.06.07 04:33:20 372人阅读

工地活没干完人要走不结账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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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维权途径如下:
一是和工地负责人协商,说明付出劳动就应得报酬,要求支付工资。
二是协商不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让其责令单位限期支付报酬。
三是收集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劳动量的证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是对仲裁结果不满,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追讨工资。

2025-06-07 10:51: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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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维权可采取多种途径保障自身权益。
1.与工地负责人协商,告知其劳动者付出劳动依法有权获报酬,要求支付工资,这是较为直接的维权方式。
2.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借助行政力量促使问题解决。
3.收集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作成果证明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劳动量的证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仲裁裁定要求对方支付工资。
4.若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靠司法手段追讨工资。

建议工人在维权过程中及时收集和保存证据,按合法程序逐步推进维权,必要时可寻求专业法律人士帮助。

2025-06-07 09:58: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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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工人维权可先与工地负责人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还可向法院起诉。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付出劳动有权获得相应报酬。工人先与工地负责人协商,是友好解决问题的第一步,以法律为依据要求支付工资合理合法。若协商不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该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这是借助行政力量维权。收集证据申请劳动仲裁,是通过专业仲裁机构裁定工资支付问题。对仲裁结果不满向法院起诉,则是运用司法手段保障权益。如果在维权过程中遇到难题或有更多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维权之路顺利。

2025-06-07 08:53: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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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协商是工人维权的首要途径。依据法律,劳动者付出劳动便享有获取报酬的权利,与工地负责人协商时明确这一点,可促使对方支付工资。
(2)当协商失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是有效办法。劳动监察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能借助行政力量保障工人权益。
(3)收集证据申请仲裁也很关键。像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作成果证明等证据,可证明劳动关系和劳动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根据这些证据裁定对方支付工资。
(4)若对仲裁结果不满,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追讨工资。

提醒:工人维权时要及时收集和保存证据,不同案情解决方式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6-07 06:54: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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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工地负责人沟通协商,强调劳动者付出劳动获得报酬是受法律保护的,要求支付工资。
(二)协商不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让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三)收集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作成果证明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劳动量的证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裁定支付工资。
(四)若对仲裁结果不满,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025-06-07 05:59:56 回复

1、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和逾期利息工程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和保修金。如果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其第二节通用条款部分明确约定了各类工程款的付款数额、支付期限、催告期限和计息始期;如未使用的,应当参照约定之。以拖欠1000万工程款以日万分之三计息,年息可达百万,的确是一笔不小的款项,可以有力弥补承包商损失。对利息支付标准和付息时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7和18条。另外,滞纳金与利息的性质不同,可以另行约定欠款滞纳金。2、及时主张权利施工管理,素有“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之说。索赔是合同履行中,当发包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发生错误造成损失时,承包人要求对方赔偿的请求。索赔成功后,工程款可以追加,故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工程师发出索赔通知。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向发包人送交完整结算资料,请求结算。欠款形成后,要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以防丧失胜诉权。3、解除合同承包人解除合同源于发包人严重违约行为,故可依据《合同法》97、107、113条和《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违约金,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4、理性运用《合同法》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经催告后,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又一利剑,其效力还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及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可有力保护承包人。但其局限性亦令人望而却步: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工程项目,如国家机关办公楼、图书馆、博物馆、机场码头等公用建筑无疑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项目,而政府工程是最大拖欠者;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工程价款优先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但是消费者大都采取按揭方式付款购房,当工程竣工后能够行使优先受偿权之时,房款已全部付清;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但是发包人拖延决算或决算时限过长将超出行使权利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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