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工资若所在单位无正当理由的话,那么是不合理的。
一个股东拥有公司百份之三十的股份,代表该股东拥有百分之三十的表决权,如果是上市公司,该股东属于控股股东。
依据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四十条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股东资格是股东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基础。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实质标准与形式标准两个。实质标准是指股东实际上出资或者认缴出资,形式标准是指股东记录在股东名册上并经过了登记。满足了这两个条件即取得了股东资格。具体来说:
1、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质标准
股东的资格确认首先是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或者继受取得股份或股权,也就是说股东与公司有实际上的投资关系。如果当事人之间就股权归属问题发生了争议,根据《公司法解释
(三)》第23条的规定一方要确认其享有公司股权的,应当向法院证明具有下列事实之一:
第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在股东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后,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下,那么股东会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或者取消其股东资格。
2、股东资格认定的形式标准
股东资格认定的第二个条件是,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被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根据《公司法》第3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第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第
二、股东的出资额
第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您好哈,这位咨询者,根据您咨询的问题呢,是属于您与用人单位的劳资问题,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你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话。您别担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的法律条文我都帮你收集好了,你可以参考一下,我国的《劳动法》 是这样规定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若您还有其他不了解的问题,不妨向我继续咨询,我会尽力帮你解答哦,并详细分析帮你解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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