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为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派遣公司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因此,退休人员与派遣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务派遣关系,而且一个民法上的劳务关系。
劳务派遣工龄10年以上裁员补偿是: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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