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相关法律条款,员工若未满足雇主所设定之聘用条件,或存在严重违反公司条列规制的行为,雇主有权提前终止双方之间的合约关系,而且用人单位是可以不用承担起任何的赔偿。
事实上,如果员工未尽职尽责地完成本职工作,往往意味着他们并不符合雇主的聘用标准,同时也可能违反了公司的内部规定,因此这样的情况下,雇主确实具有依法裁决其离职的权力。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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