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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法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确有悔改表现,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释,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况,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抢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爆炸、绑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强奸。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放火,不得假释
2019-01-19 04:30:5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