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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限定不得招录不到十六岁的未成年人。对于十六岁至十八岁的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但不禁止录取。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工人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岁不到十八岁的劳动者。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限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法招用不到十六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金;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
2023-04-21 03:14:2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