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计件工资也有权享受加班工资待遇。《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第2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
0、20
0、300支付其工资。”也就是说,对于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能否获得加班工资,不在于是否属于计件,也不在于因为计件是否已经多得报酬,而在于是否完成计件定额,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
其中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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