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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

王* 广东-东莞 劳动合同咨询 2022.06.23 13:07:03 440人阅读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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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19条与《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秘密的相关事项。
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即商业秘密应当同时具备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与保密性。
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承担侵害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赔偿责任需满足以下三点:
(1)劳动合同约定了保密义务的相关内容或公司规章制度有此规定,且已向劳动者告知或公示;
(2)劳动者的行为侵害了用人单位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3)劳动者的侵权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因此,如果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022-06-23 13:09:03 回复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因其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应当承担责任的两种情形:  其一,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在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且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主要是指,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就保守用人单位和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事项作了约定,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就竞业限制作了约定,当劳动者违反了保密约定或者竞业限制约定,且又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应当赔偿的用人单位的损失一般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需要指出的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与赔偿责任所涉及的赔偿金是两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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