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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六种情形将不作劳动争议处理及其约定管辖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任** 重庆-大足区 劳动争议咨询 2017.02.01 13:54:19 144人阅读

本人最近有一个劳动争议纠纷,想请问哪六种情形将不作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劳动合同规定劳动争议约定管辖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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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告知了六种情形将不作劳动争议处理,对于你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争议约定管辖是否具有法律效益,请您参考以下回答:
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λ的所在地对劳动争议案件都有管辖权,但是,又遵循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为先的原则,在履行地与所在地都有管辖权的情形下,应当由履行地的仲裁委进行管辖,这可以理解为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定管辖权。
  在约定管辖与法定管辖冲突的情形下,实践当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以约定管辖为准,理由是劳动者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非常清楚劳动争议的管辖方式。在双方自愿的情形下,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只要不Υ背公序良俗、不Υ背法律法规,就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就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来处理双方的劳动争议。另一种观点认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管辖权以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准的原则,那?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λ所在地为劳动争议管辖地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应当认定为约定无效。
如何看待劳动争议约定管辖的法律效力,应当予以以下分析:
首先,该约定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引起劳动争议由用人单λ所在地的仲裁委管辖,并不违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因为依据该法规定用人单位所在地本身就具有管辖权。
其次,该约定是否出于劳动者真实意愿的表示?虽然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λ提供的,合同中的条款也是由用人单λ拟定的,但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的,不能证明劳动者是被欺骗或胁迫的。因此,劳动合同约定以用人单λ所在地为管辖权,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就有欺骗或胁迫的成分,那就应当认可劳动合同约定的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中约定管辖权的,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各地根据 《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制订了地方的法律法规,那如果有地方特别规定,劳动争议管辖权以履行地为准的,应当遵从地方的规定。在地方有规定的情形下,劳动争议管辖应当以约定为准。
   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λ的所在地对劳动争议案件都有管辖权,但是,又遵循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为先的原则,在履行地与所在地都有管辖权的情形下,应当由履行地的仲裁委进行管辖,这可以理解为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定管辖权。
  在约定管辖与法定管辖冲突的情形下,实践当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以约定管辖为准,理由是劳动者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非常清楚劳动争议的管辖方式。在双方自愿的情形下,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只要不Υ背公序良俗、不Υ背法律法规,就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就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来处理双方的劳动争议。另一种观点认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管辖权以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准的原则,那?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λ所在地为劳动争议管辖地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应当认定为约定无效。
如何看待劳动争议约定管辖的法律效力,应当予以以下分析:
首先,该约定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引起劳动争议由用人单λ所在地的仲裁委管辖,并不违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因为依据该法规定用人单位所在地本身就具有管辖权。
其次,该约定是否出于劳动者真实意愿的表示?虽然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λ提供的,合同中的条款也是由用人单λ拟定的,但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的,不能证明劳动者是被欺骗或胁迫的。因此,劳动合同约定以用人单λ所在地为管辖权,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就有欺骗或胁迫的成分,那就应当认可劳动合同约定的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中约定管辖权的,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各地根据 《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制订了地方的法律法规,那如果有地方特别规定,劳动争议管辖权以履行地为准的,应当遵从地方的规定。在地方有规定的情形下,劳动争议管辖应当以约定为准。

2017-02-01 14:00: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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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六种情形将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2017-02-01 13:55: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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