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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金及附加是按增值税10% 交,印花税

路** 山东-济宁 工资福利咨询 2020.11.29 22:41:19 339人阅读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金及附加是按增值税10% 交,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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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2012第1号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附加税包括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附加,均以应交增值税税额计征。r其中城建税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税率也不同,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1%。r教育附加是3%,地方附加2%。rr附加税是否是10%,由企业注册地决定。最高12%。r产权转移合同的印花税税率时万分之五。

2020-11-29 22:42: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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