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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什么情形下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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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6 · 5391人看过
导读:1、被告离开住所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离婚什么情形下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一、诉讼离婚什么情形下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下列情形例外:

(1)被告离开住所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服刑人员离婚管辖,服刑人员离婚向哪个法院起诉?

服刑人员诉讼离婚时,其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离婚呢?这需要看离婚诉讼是由服刑人员提出的,还是由服刑人员配偶提出的。

(一)服刑人员离婚管辖,服刑人员离婚向哪个法院起诉?服刑人员提出离婚

如果是服刑人员提出离婚诉讼的,按照“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服刑人员应当向其配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二)服刑人员离婚管辖,服刑人员离婚向哪个法院起诉?服刑人员配偶提出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也就是说,如果服刑人员的配偶提出离婚诉讼的,那么应该向原告(即服刑人员配偶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法律这么规定的原因在于,服刑人员被关押的地方往往与其配偶居住的地方不同,为了方便服刑人员配偶履行诉讼程序,减少其负担,因此其可以向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三)服刑人员离婚管辖,服刑人员离婚向哪个法院起诉?双方都是服刑人员

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管辖。

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都是服刑人员的话,如果被告服刑不到一年,那么就由被告的原住所地法院管线;如果被告服刑超过了一年,那就由监禁地的法院管辖。这时候,原告住所地和原告监禁地的法院是无权管线的。

因为离婚案件也是属于民事案件中的一类,因而在确定管辖法院的时候,往往就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需要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呢,现实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这个时候允许向原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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