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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醉驾细则规定量刑起点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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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2 · 197034人看过
导读:山东高院醉驾细则规定量刑起点是一个月拘役,之后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50毫克/100毫升,可以增加十五日刑罚。法院在处理醉驾案件的时候,会重点参考醉驾的危险程度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在综合各自因素后判刑。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山东高院醉驾细则规定量刑起点是多少?

一、山东高院醉驾细则规定量刑起点是多少?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按“危险驾驶罪”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即“醉驾入刑”。

醉驾案件量刑起点是一个月拘役,150毫克/100毫升至300毫克/100毫升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二个月,之后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50毫克/100毫升,可以增加十五日刑罚。法院在处理醉驾案件的时候,会重点参考醉驾的危险程度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在综合各自因素后判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公安机关办理醉驾案件要注意什么?

1、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3、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4、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综上所述,醉驾是刑法中危险驾驶罪的一种犯罪表现,根据山东省高院的相关细则,醉驾的量刑是拘役,最低标准是一个月。之后犯罪嫌疑人酒精含量超过法定标准的,按照超过量增加拘役的天数,最长可以是六个月。对于当事人逃避验血检测的,可以按照呼气测试为准。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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