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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侵权构成要件民法总则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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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3 · 4885人看过
导读: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财产侵权构成要件民法总则的规定是怎样的?

大家都知道的是我国民法总则中所规定的一些事项,都是一些比较琐碎的事项。恰恰也正是这些事项,它关系到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比如说财产侵权构成要件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很多老百姓都想知道财产侵权构成要件民法总则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为大家介绍。

一、民法总则中侵权责任的规定有哪些?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二、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一)侵权损害赔偿

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加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侵害,依法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的民事责任。损害赔偿是最主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侵权损害赔偿遵循以下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对全部损失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但全部赔偿原则应受损益相抵、过失相抵规则等的限制。

损益相抵,亦称损益同销,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应由损害额内扣除所受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

2、 财产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的赔偿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

(二)停止侵害

是指侵害人终止其正在进行或者延续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排除妨碍

是指侵害人排除由其行为引起的妨碍他人权利正常行使和利益实现的客观事实状态。

(四)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是指侵害人消除由其行为或者物件引起的现实存在的某种有可能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急事实状态。

(五)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侵害人将其非法占有或者获得的财产移转给所有人或者权利人。

(六)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使受害人的财产恢复到受侵害之前的状态。适用此种责任形式的条件有二:一是可能性,即受损害的财产在客观上具有恢复的可能。二是必要性。即受损害的财产须有恢复原状的必要。

(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是指加害人在其不良影响所及范围内消除对受害人不利后果的民事责任。恢复名誉,是指加害人在其侵害后果所及范围内使受害人的名誉恢复到未曾受损害的状态。消除影响是侵害人格权如隐私权、肖像权的民事责任;恢复名誉则专属于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首先,民法总则当中规定了财产,如果被他人侵权的话,那么是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其次,就还规定了财产侵权的一些构成要件,比如说要造成他人财产上,或者人身上的损害后果。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就是关于侵权应当承担责任的一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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