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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与押金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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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4 · 9476人看过
导读:性质不同,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
订金与押金的区别是什么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因为一些特殊原因免不了要向经营单位或者其他人交付订金或者押金。在很多人看来,订金和押金是一样的意思,但是日后如果发生了一些纠纷的时候,订金和押金在法律上,法院在处理的时候是绝对不一样的。那么订金与押金的区别是什么呢?小编将详细的为大家做出介绍。

订金与押金的区别是什么?

首先,法律上对定金进行了规定,没有规定订金和押金,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况,订金、定金、押金有以下区别:

一、给付的目的不一样。

定金,给付目的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一般在签订合同之前给,见《民法通则》89条和《合同法》115条。

订金,在法律上没有规定,一般可以就相当于预付款,先付一部分钱的目的。

押金,收取押金的目的往往是为了防止和相关人员出现债务纠纷而要求给付困难的情况,说白了就是给押金的人出现了需要给钱的情况,接受押金主体就从押金里面扣,防止要不到钱的情况出现。

二、法律的后果不一样。

定金,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接受的一方不履约,要双倍返还定金(见民法通则89条)。

订金,如果大家都不履约了,如果没有明确规定违约责任,订金需要返还的。

押金,如果给付押金的一方没有出现需要给付财产的情况,押金退还,出现了需要给付财产的情况,收取押金的一方一般会扣取相应的押金额(至于违法不违法,目前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

《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

(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为定金具有双倍返还和不返还的后果,很多当事人都会主张给付或者收取的是钱财是定金,但是一般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法律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以上资料中针对订金与金押金的区别是什么,小编已经详细的为大家进行了介绍,可以看出订金押金的主要区别是,订金是没有强制性的,大家在交纳了订金以后,如果双方都没有什么异议的话,订金是可以进行返还的。但是押金是针对于,如果当事人交给另一方的东西或者物品,没有出现什么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押金会进行返还,给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的话,押金会进行部分的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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