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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超生二胎罚款标准是怎样的

时间:2024-03-04 20:47:01 浏览:2523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 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1、不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3.5倍征收。
江西超生二胎罚款标准是怎样的

一、江西超生二胎罚款标准是什么样的呢

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例情况属于计划外生育,即俗话所说的超生。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计划外生育: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

(二)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

(三)未到法定婚龄生育或者非婚生育、重婚生育的。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视为计划外生育。计划外生育的,应当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五十八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除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二)属农民的,5年内不得享受集体福利。根据《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 如果是计划外生育的需按以下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六条 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3.5倍征收;

(二)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三)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查实,进行了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后,再怀孕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四)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

(五)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六)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胎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7倍征收。第七条 未达到《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间隔期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生育妇女年龄未达到25周岁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

(二)生育妇女年龄为25—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1.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40%征收;2.间隔期达到l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3.间隔期达到2周年、不满3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20%征收;4.间隔期达到3周年、不满4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三)生育妇女年龄超过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l.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2.间隔期达到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第八条 计划外生育二胎以上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从第二胎开始,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六项规定标准的2倍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九条 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对非法收养人,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计划生育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计划外生育的具体情形,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十条 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当事人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分别按各自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十一条 计划外生育子女3个月以内未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的,属于隐瞒计划外生育行为,对计划外生育的双方当事人,按应缴数额的110%征收社会抚养费。

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江西超生二胎罚款标准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法律的条例和规定越来越规范和完善,能够有效的规范人们的行为,并且能够有效的控制我国人口的增长速度。所以在江西生活的人们建议先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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