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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方式有哪些,通知的时间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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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0 · 56297人看过
导读:关于债权人应用何种形式通知债务人,未作限定。一般认为,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均可,特定情况下,还可用公告形式。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实践中较为常用,但因证据不易保留,一旦发生纠纷,取证较为困难,一般应以书面形式为妥。
债权转让通知方式有哪些,通知的时间是多久

法律规定,债权转让要想生效则必须及时通知债务人,否则的话对债务人是产生法律效力的。这就说到了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以及时间限制的问题。接下来,律图小编就来为大家做详细解答。

一、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是怎样的

关于债权人应用何种形式通知债务人,未作限定。一般认为,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均可,特定情况下,还可用公告形式。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实践中较为常用,但因证据不易保留,一旦发生纠纷,取证较为困难,一般应以书面形式为妥。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债权转让通知的时间是多久

债权转让通知作为对事实的通知,即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从常理而言,应当于债权转让事实同时发生或者在债权转让事实发生之后才可作出债权转让通知。依据日本民法学界的观点,债权转让发生前的预先通知不具通知的效力,因为此时债权转让是否发生尚不明确,如承认此通知的效力,难免会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因此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前,向债务人作出债权转让通知的,此后订立债权转让契约进行债权转让的,仍需再次作出债权转让通知,否则债权转让对于债务人不产生效力。但是,债权转让合同与债权所得以产生的基础合同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债权转让的通知尽管不得早于债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时间,但就推动促进债权的流转而言,债权转让的通知未必不可早于债权基础合同签订的时间,债权转让通知作出时并不需要通知转让的债权已实际产生,只要通知包含将以后产生的债权进行让与的旨意即可,就将来发生的债权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并将该将来发生的债权进行让与的旨意通知债务人应当是有效的债权转让通知,将来债权实际发生时,无须再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的通知。

债权转让虽然只是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交易,但是其中也是牵扯到债务人的利益,毕竟原本的债务还是要由债务人进行偿还。根据法律的规定,债权转让通知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而关于通知时间方面,则一般是在转让事实发生的同时或之后及时的通知债务人。如果大家在这方面还有疑问请咨询律图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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