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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扣留车辆的扣留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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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3 · 4064人看过
导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交通事故扣留车辆的扣留时限

如果在生活中有人出现了较严重的交通事故,那么交警部门是有可能要对涉事车辆进行扣留的。扣留的目的是能够更好的检查和取证,然后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一个认定。那么对扣留车辆的处理时限是多久呢?总不能一直扣留下去啊,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相关介绍吧。

1、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2、关于车辆检验的期限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有关机构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3、检验、鉴定完成后应当在五日内发还车主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综上可知,对扣留车辆在检验、鉴定完成后应当在五日内发还车主。更多交通事故认定方面的知识,你可以到律图网站进行具体了解。如果你在实践中遇到了交通事故纠纷的话,可以委托律图网站的专业律师来帮助你处理相关纠纷,维护你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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