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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认定的认定书不服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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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20 · 1174人看过
导读:若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可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诉或投诉,经核实错误将取消并重评。上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监督下级处理交通事故认定工作,发现错误将撤销并要求重新制定。拒不执行上级决定者将依法追究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如有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决定是否采纳相关证据。
对交通事故认定的认定书不服怎么处理

一、对交通事故认定的认定书不服怎么处理

对于未能满足自身期望或产生质疑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尝试采取以下几种方法进行纠正:

首先,可以向所属地区的上一级公安主管机关发起上诉或反映情况。

若上级部门基于实际调查和判断认为该认定书确实存在问题,他们有权利撤销原审结果,并责令相关部门重新展开审理以做出更准确的责任裁定。

其次,公安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具有全程监督与检查的权力,若在检查过程中或是根据公众举报发现认定书存在偏颇或误判,则应履行职责及时做出撤销该认定书的决定,要求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间范围内重做事故认定。

最后,如遇承办单位拒绝执行来自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命令,依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必须进行撤销或变更该决定,同时引入《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以防止因执法不当导致的任何法律纠纷。

此外,在启动民事诉讼程序时,亦可以向上诉法庭明确表达个人对于事故认定书的异议,阐释其中的理由所在,并等待法院的最后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二、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不满意如何解决

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不满意,可以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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