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损害赔偿 > 人身侵权 > 照片被恶搞属于被侵犯肖像权吗?

照片被恶搞属于被侵犯肖像权吗?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3 · 4400人看过
导读:照片被恶搞肯定是属于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这种行为已经触犯到了民事的条款,对于被侵权的人是可以要求停止侵犯的伤害,如果还以营利为目的,那么是可以要求承担所有的赔偿。
照片被恶搞属于被侵犯肖像权吗?

照片被恶搞属于被侵犯肖像权吗?

照片被恶搞就是属于侵犯了别人的肖像权;对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照片就是属于本人的肖像,对于这个肖像权本人是有保护的权利,对于把照片进行丑化或者是恶搞这种行为已经触犯到了他人的权益,所以,他人的肖像是不能进行乱使用的,只要让他人的利益或者是权益受损,对于违法者就会承担相应的后果。

网站地图
延伸阅读:

更多#人身侵权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人身侵权最新文章

遇到人身侵权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