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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裁判文书财产约定可否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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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2025人看过
导读:离婚裁判文书是不可以随意更改的,当夫妻双方在婚后的感情出现了破裂后也是可以申请办理离婚手续的,那么在离婚时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解决,如果双方对婚后共同财产的分配比例或者是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上出现了争议就需要通过诉讼离婚解决。
离婚裁判文书财产约定可否更改?

一、离婚裁判文书财产约定可否更改?

首先明确,离婚判决书是不可以修改的,双方私自在离婚判决书上涂抹修改是无效行为,判决书生效后因当事人个人原因无法要求法官修改离婚判决书。在实践中,由于实际情况在不断的发生变化,很多离婚判决并不能完全适合双方的实际情况,那么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增加、减少或变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署一个离婚后的补充协议,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处分的完全是双方自己的财产,不涉及第三人的权益,最后签字按手印,写明日期就产生法律效力了。但是起草离婚补充协议需要注意书写,如果约定的财产为不动产,那么一定要尽快办理过户,最好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以免日后一方反悔。

所以,离婚判决书是不可以修改的,但是如果双方协商约定可以签署离婚后补充协议,注明日期,协议中和离婚判决相矛盾的地方以在后做出的协议为准,如果一方反悔不按约定履行义务,那么另一方可以依据协议到法院起诉离婚后财产分割之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审理与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都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于离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如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宣告判决公开;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的,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即自然消灭,离婚诉讼已没有实际意义,人民法院应当终结诉讼。

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涉及到离婚与否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判决。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起诉离婚,被告则不受上述期间的限制。实践中,因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又没有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时,原告往往需要等待6个月提起第二次的离婚诉讼。

在进行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女方需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以及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方面进行辩护,同时在进行辩护时也是需要对每一个论点都要简明扼要的阐述,那么律师在进行辩护时也是需要提交真实有效的证据,如果出现伪造或者虚构证据时当事人也是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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